A. 新规摘要

2025年1月2日,拜登内阁早前颁布的《关于美国方对目标国家在国安技术和产品领域投资的法规》(简称“新规”),即联邦法规31 CFR第850部分,正式生效。新规旨在限制美国公民或美国公司(包括其海外分支机构)向中国公司、其子公司或中国政府及其国有企业(简称“中方实体”)在以下三大领域投资:
(1) 半导体
(2) 量子计算
(3) 人工智能
部分交易被严格禁止, 其余则必须向美国财政部通知备案。
美国政府称,新规旨在防止中国在军队现代化进程中增长关键技术。事实上,其真实目的在于阻止中国在获得资本投资的同时收取有关市场准入、人才网络等无形收益。
B. 受限制主体
新规适用于美国公民、美国公司及其外国分支机构(详见第229条),具体包括:美国公民,合法永久居民,美国注册公司(包括任何外国分支机构),位于美国境内的任何人。新规禁止以上美国主体向中国在该法限制的敏感领域进行投资活动。
C. 被禁止的交易
根据第217条和第224条,美国主体在以下三大领域的投资活动被明令禁止:
1) 半导体
用于集成电路或先进封装的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(EDA软件)的开发或生产,批量先进封装;
用于极紫外光刻(EUV)设备相关的材料、软件或技术;
由高级集成电路驱动且具备特定计算能力的超级计算机。
2) 量子计算
量子计算机及其关键组件的开发或生产
用于军事、政府情报或大规模监控目的量子传感平台,
量子网络或量子通信系统的开发
3) 人工智能:专为军事用途、政府情报或大规模监控(如文本、音频、视频、图像识别、位置追踪等)而设计的AI系统;或计算能力超过10^25的AI系统,或处理生物序列数据且计算能力超过10^24的AI系统。
4) 禁止投资任何被纳入安全名单或与中国政府有特殊关系的中方实体
D. 被禁止的交易类型
六类交易属被禁止的交易(详见第210条)
1)收购中方实体的股权或可转化为股权的权益;
2)向中方实体提供贷款或类似债务融资安排
3)将可转化股权权益转化为中方实体的股权
4)在受关注国家收购、租赁或开发运营、土地、财产或其他资产,致使:
(i) 成立或
(ii) 受禁领域的中国实体
5)与中方实体组建从事或计划从事受限制的活动的合资企业
6)收购风险投资基金、私募股权基金、组合型基金或其他汇集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或同等权益(该等基金均非美国实体),且美国实体在收购时知道该基金可能投资于半导体和微电子、量子信息技术或人工智能领域的中国实体。
此外,即使交易是由非美国实体发起的,但美国实体也不得“明知故犯地引导”相关交易,包括但不限于:
参与交易审批及决策流程,提出建议
审查、编辑、评论、批准并签署相关交易文件
与投资目标(或合资伙伴等交易对手方)进行谈判
对于美国公司的外国分支机构,美国人还需制定内部培训、政策和流程,以确保遵守新法规。
E. 必须通知备案的交易(详见第217条)
以下交易必须向美国财政部通知备案:
1) 设计、制造或封装不在第224条提及范围内的集成电路;
2) AI系统不专用于但可用于
a. 军事或政府用途
b. 网络安全应用、数字取证工具、渗透测试工具、机器人系统控制;
c. 使用超过一定数量的计算能力进行训练
F. 受豁免的交易
以下交易不受新规限制:对公开交易证券的投资、某些有限合伙人投资、对受关注国家所有权的收购;公司内部交易;根据预出海令具有约束力的承诺进行的投资;某些银团债务融资;以及基于部长决定涉及美国境外国家或地区人员的某些交易。
G. 违规处罚
违规的处罚包括高额罚款和可能被要求撤资,即取消交易,且无论投资金额大小。
总的来说,该法规旨在禁止美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、中国政府或中国政府持股50%以上的实体在半导体、量子计算或人工智能领域的新兴技术进行投资。

Comments